去年 (2018) 大家領的股利,已取消兩稅合一半數設算扣抵制,改採合併課稅減除股利可抵稅額,以及單一稅率分開計算的二擇一制度,分為以下兩種。
- 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,並按股利的 8.5% 計算可抵稅額,抵減應納稅額,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 8 萬元為限,全年股利所得約 94 萬元以下者,可全額享有抵減稅額。
- 股利按 28% 稅率分開計算稅額,由納稅義務人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的應納稅額合併報繳。
參考高雄國稅局的例子
https://www.ntbk.gov.tw/etwmain/web/ETW118W/CON/934/7620783934398053318
小明今年股利所得 50 萬元,若選擇合併課稅減除股利可抵稅額,將股利併入申報戶綜合所得總額課稅,經減除免稅額、扣除額後的綜合所得淨額為 115 萬元,計算出應納稅額為 10.02 萬元,再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 4.25 萬元 (=50 萬元 X 8.5%),則應繳納稅額為 5.77 萬元。
若小明採股利按 28% 稅率分開計算稅額,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的應納稅額合併報繳,經計算小明今年未併入股利所得的綜合所得淨額為 65 萬元,其應納稅額為 4.02 萬元,合併股利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14 萬元 (=50 萬元 X 28%),則應繳納稅額為 18.02 萬元,以小明為例,採用合併課稅減除股利可抵稅額方式較有利。
因此,對我們這種小散戶而言,選擇合併計稅維持股利併所得課稅,享有股利 8.5% 免稅額,每戶最高 8 萬元抵稅額,應較為有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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